|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以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城市公共客运的部门 (以下称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 (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 (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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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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