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分享到:
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等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35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以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城市公共客运的部门 (以下称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 

   (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 

   (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