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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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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4号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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