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3.不参加施工验槽的;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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