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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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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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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