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92号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2.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4.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5.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6.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7.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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