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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38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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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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