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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法行医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34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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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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