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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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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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