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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6-12-19 16:00
来源: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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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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