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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17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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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房产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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