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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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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