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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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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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