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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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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1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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