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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31
  • 来源: 县委编办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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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县卫计委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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