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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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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地税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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