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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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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