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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17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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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住建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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