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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