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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1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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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204号令)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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