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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18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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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房产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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