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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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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