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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违法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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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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