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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化动态管理等情形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37
  • 来源: 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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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县交通运输局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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