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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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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环保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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