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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27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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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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