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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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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