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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垦、采石等其他活动毁坏森林、林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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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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