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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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35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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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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