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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成为直销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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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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