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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收购违法林木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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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3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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