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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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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住建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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