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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34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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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县环保局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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