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城市公共客运的部门 (以下称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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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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