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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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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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城市公共客运的部门 (以下称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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