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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授权林木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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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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