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分享到:
对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3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