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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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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房产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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