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分享到:
对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00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环保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