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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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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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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