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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