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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20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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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房产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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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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