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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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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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