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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6-11-21 18:09
来源: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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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县安监局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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