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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务人员未经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或摘取前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摘取后不按要求处理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7:55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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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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