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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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