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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7:53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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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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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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