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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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