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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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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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