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