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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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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文体广新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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