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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