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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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
  • 发布时间:2016-11-21 17:58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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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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