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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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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