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0日 星期日
  • 登录|注册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对医疗卫生机构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7:54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 字体【      】
<
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